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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ST慧辰连续5年财务造假被罚1600万元

大众证券报 2023-12-08 23:11

科创板又一造假上市公司*ST慧辰(688500)(曾用名:慧辰股份)被罚。12月7日晚间,*ST慧辰发布公告,今年4月27日被证监会立案,现已调查完毕,并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连续5年财务造假

公开资料显示,*ST慧辰是一家主要从事数据分析产品和服务的企业,2020年7月在科创板上市。因2022年年报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5月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4月27日公司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12月7日晚间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的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ST慧辰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至2021年虚增收入合计7542.64万元,2018年至2020年虚增利润合计8437.35万元,2021年至2022年虚减利润合计12217.39万元。

这也意味着通过该子公司虚构业务和收入,*ST慧辰连续5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指出,*ST慧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罚款合计1600万元。

受此消息影响,12月8日,*ST慧辰股价下跌2.11%,最新市值为21.15亿元。

*ST慧辰在公告中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ST慧辰并非完全摆脱了退市风险。今年4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规定,上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后续若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9条或规则规定的其他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仍可能被终止上市。

中介机构面临“一案双查”

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金额不断上升,体现了监管对财务造假的“零容忍”。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事先告知书初步统计来看,科创板公司罗普特合计罚款1200万元,紫晶存储合计罚款金额超过7000万元,泽达易盛合计罚款超过1亿元。

那么,此次*ST慧辰招股说明书每年虚增利润不足千万元,其后年度的造假金额未触及连续2年造假5亿元退市标准,被罚1600万元到底是轻是重?

“这是处罚事先告知书,下一步是正式处罚。相对老《证券法》,处罚力度是加大了,实际结合慧辰股份的违法行为来看,个人觉得最多算适中或偏轻。”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8日在接受《大众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道,“对于发行上市阶段就存在虚假陈述甚至涉嫌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个人认为应该给予额度较高的处罚结论,从处罚告知书来看,从发行到上市后的财报,慧辰股份都是存在问题的。当然也要结合具体的违规细节概括而定。针对慧辰股份,我下周就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在2023年4月28日之前买入慧辰股份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结合,一个都不能少。”

公开资料显示,慧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是中信证券。根据Wind数据统计,慧辰股份实际募资金额为63523.28万元,其中,发行费用748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6040.28万元。

在IPO阶段以及2020年—2021年年报,慧辰股份聘请的审计机构是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该会所出具的均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有意思的是,2023年4月28日,慧辰股份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在被监管立案的第二天,慧辰股份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这份公告显示,普华永道对慧辰股份2022年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这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普华永道特别提示了与北京信唐相关的收入和应收账款、商誉事项、或有对价等事项。

“对于IPO过程中的中介机构以及上市后财报审计相关的会所等,监管应该也会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进行查处,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也会依法处理。”许峰律师进一步指出。

值得关注的是,“退市新规”发布实施以来,在证监会和沪深两所等各方的监管合力下,一批质次公司被有效出清,“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常态化退市机制已逐步形成。“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记者 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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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的多种手段

1、虚构交易

此种方式下,为了虚增收入,违规主体经常使用其员工或亲属的名义注册一些空壳公司,在虚构经济业务造假过程中扮演客户或供应商的角色,并开立银行账户,然后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存货,将商品从某一地点移送至另一地点,以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为依据记录销售收入,以及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构收入。

2、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1)通过未披露的关联方或真实非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2)通过出售关联方的股权,使之从形式上不再构成关联方,但仍与之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或与未来或潜在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3)与同一客户或同受一方控制的多个客户在各期发生多次交易,通过调节各次交易的商品销售价格,调节各期销售收入金额。

3、故意选择错误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1)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前确认销售收入。

(2)通过隐瞒退货条款,在发货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3)通过隐瞒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而将以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方式发出的商品作为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4)在上市公司属于代理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按主要责任人确认收入。

(5)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销售,通过高估履约进度的方法实现当期多确认收入。

(6)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时,随意变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

(7)选择与销售模式不匹配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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